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資質標準
一、總則(一)本標準中消防設施專項工程系指各類建設工程的火災自動報警及其聯動控制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噴霧滅火系統、氣體滅火系統、泡沫滅火系統、干粉滅火系統等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工程。
(二)消防設施工程設計專項資質設甲、乙兩個級別。
二、標準(一)甲級
1、資歷和信譽
(1)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100萬元人民幣;
(3)獨立承擔過中型及以上消防設施專項工程設計不少于3項,且3項均含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至少1項含有氣體滅火系統或泡沫滅火系統),并已建成,質量合格。
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不少于10年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經歷,并主持完成質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設施工程的設計不少于2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限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應符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中的規定。其中,非注冊人員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中型及以上消防設施工程設計項目不少于2項,或大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項目不少于1項,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企業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健全。
(二)乙級
1、資歷和信譽
(1) 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 注冊資本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
2、技術條件
(1)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不少于5年從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經歷,并主持完成質量合格的中型及以上消防設施工程設計項目不少于1項,具備注冊執業資格(限一級)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2)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和數量,應符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中的規定。其中,非注冊人員應當作為專業技術負責人主持過中型消防設施工程設計項目不少于2項,具備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3、技術裝備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術裝備,完善的工程計算機輔助設計系統,固定的工作場所。
(2)具有企業管理組織機構、標準體系、質量體系健全。
三、承擔業務范圍(一) 甲級
可承擔消防設施工程設計項目的規模和范圍不受限制。
(二) 乙級
可承擔中型及以下的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承擔設計任務的地區不受限制。
四、附則(一)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二)本標準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配備表
等級 | ⑴電氣 | ⑵自動控制 | ⑶給排水 | ⑷暖通 | 總計 |
注冊專業 | |||||
甲級 | 3 | 3 | 3 | 3 | 15 |
乙級 | 2 | 2 | 2 | 2 | 10 |
注:
1.消防設施工程設計相關專業是指(1)—(4)的專業。
2.甲級資質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至少有2人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2人具有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每個專業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電氣工程師(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
3.乙級資質企業主要專業技術人員中至少有1人具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防煙排煙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泡沫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有1人具有氣體滅火系統設計業績;每個專業中,至少有1人具有高級工程類專業技術職稱或注冊電氣工程師(或注冊公用設備工程師)執業資格。
4.一人同時具有兩個及以上系統設計業績的,可分別計入不同系統的考核業績。
附:消防設施工程專項設計項目規模劃分表
序號 | 建設項目 | 規模 | 單位 | |
1 | 民用建筑 | 大型 | 單項工程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且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至少兩種類型的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 | |
中型 | 2萬平方米<單項工程建筑面積<4萬平方米,且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 | |||
小型 | 單項工程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且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系統。 | |||
2 | 工業建筑 | 大型 |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至少兩種類型的自動滅火系統、防煙排煙系統的廠房、倉庫、儲罐、堆場。 | |
中型 |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和防煙排煙系統的丙、丁、戊類廠房、倉庫、儲罐、堆場。 | |||
小型 |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或自動滅火系統的丁、戊類廠房、倉庫、儲罐、堆場。 |
注:對于工業建筑,建筑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依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06)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