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經第22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范公路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公路養護作業,是指為保證已建公路符合相關技術要求而采取的預防或者修復作業活動,不包括公路日常養護。
第三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和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五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有序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 資質分類與條件
第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四個序列。
路基路面、橋梁、隧道養護資質下設甲、乙兩個等級,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不分等級。
第七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是經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
第八條 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包括注冊建造師、造價工程師、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下同)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或者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10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6人,中級工不少于12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3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九條 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等級公路路基路面(含綠化)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類養護工程不少于70公里,其中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3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3人,中級工不少于6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1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條 橋梁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梁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橋梁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公路橋梁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特大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4人,中級工不少于8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橋梁養護工程不少于10座,其中特大橋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大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0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一條 橋梁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橋梁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小公路橋梁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橋梁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大橋及以上預防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橋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二條 隧道養護甲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甲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2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1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2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中高級經濟師或者二級及以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4人,中級工不少于8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20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隧道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于6座,其中長或者特長隧道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3座,且工程質量合格;或者完成短隧道及以上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6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第十三條 隧道養護乙級資質可以承擔所有公路隧道土建結構的預防養護工程,以及中、短公路隧道(不良或者特殊地質條件隧道除外)土建結構的修復養護工程。
申請隧道養護乙級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6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長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中隧道及以上土建結構修復養護工程不少于1座,且工程質量合格。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3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5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8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第十四條 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可以承擔各等級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技術人員要求:
(1)企業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經歷,且具有公路工程相關專業高級職稱;近10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40公里。
(2)企業具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公路工程專業二級及以上注冊建造師不少于2人;公路工程相關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6人;中高級會計師不少于1人。
(3)企業具有從事公路工程的技術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級工不少于2人,中級工不少于3人。
2.有與業務范圍相適應的技術設備。
3.企業凈資產1500萬元以上,近3年財務主要指標狀況良好。
4.企業近5年累計完成公路交通安全設施養護工程不少于150公里,其中一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或者二級及以上公路不少于100公里,且工程質量合格。
申請交通安全設施養護資質的單位具備前款第1至3項條件但不具備第4項條件的,可以承擔二級及以下公路交通安全設施的各類養護工程。
第三章 資質申請與許可
第十五條 擬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可以申請一項或者多項公路養護作業資質。
第十六條 申請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財務報表;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文件;
(四)企業技術人員、技術設備及從業經歷等相關材料。
對于能夠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的材料,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
第十七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有關材料、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完整齊備的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且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專家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內,但應當將專家評審需要的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專家評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十九條 注冊地在自由貿易試驗區的單位擬申請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的,只需提交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申請表和已具備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承諾書。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準予許可的,許可機關應當在作出許可決定后30日內,按照告知承諾有關要求開展情況核查。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
資質許可有效期5年,并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第二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許可決定向社會公開,并為公眾查詢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平臺;交通運輸部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監管和服務平臺。
第二十三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按照所取得的資質類別開展養護作業活動。
禁止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或者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業務的;
(二)偽造、變造、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
第四章 延續與變更
第二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公路養護作業的,應當在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3個月之前,向原許可機關提交延續申請,并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的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許可機關接到延續申請后,應當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前,對作業單位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準予延續的決定;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作出不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在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有效期內,養護作業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事項發生后30日內向原許可機關提交變更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發生合并、分立等事項,且需承繼原單位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二十八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需要更換、補辦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辦理。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遺失的,養護作業單位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指定的公開媒體和網站上刊登遺失聲明。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取得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條件和從業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方式。監督檢查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隱瞞有關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許可機關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的,由許可機關依法予以撤銷。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在資質申請及從業過程中不得使用非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職業資格、專業技術證書。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公路養護作業資質,并向社會公布:
(一)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依法終止的;
(二)資質證書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吊銷的;
(三)公路養護作業單位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資質許可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第三十三條 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應當保持資產、技術人員、技術設備等方面滿足相應資質條件。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許可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會公告,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3個月。
第三十四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違法從事養護作業活動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并將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或者處理建議及時告知資質證書的許可機關。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路養護作業單位信用管理制度,并按照規定將有關信息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證書由許可機關按照交通運輸部規定的統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與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公路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可以按照原許可范圍、區域從事養護作業。
本辦法實施后,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得另行設置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解讀
日前,交通運輸部出臺《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22號,簡稱《辦法》)!掇k法》的頒布將全面指導公路養護市場規范管理工作,促進市場要素合理流動,維護公共利益和養護市場秩序,保證公路養護工程質量和安全,促進公路養護高質量發展。
《辦法》出臺后,交通運輸部將修訂完善與《辦法》相關的制度規定,做好政策配套銜接,形成養護市場管理制度體系閉環。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辦法》,抓好貫徹落實,現就相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出臺背景
2003年,為培育發展公路養護市場,原交通部發布了規范性文件《公路養護工程市場準入暫行規定》。2011年頒布實施的《公路安全保護條例》,進一步明確設立了養護作業單位資質許可,并授權交通運輸部制定資質管理辦法。該許可一直列入國務院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清單,并明確為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自2012年起,交通運輸部啟動了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起草調研工作,就養護作業范圍、養護市場定位、市場監管方式等開展深入研究。與此同時,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在管理實踐中開展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的資質許可,25個。▍^、市)通過地方立法規定了地方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條件。2016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后,不少地方從事公路養護工作的事業單位逐步改制轉企,公路養護市場化程度和養護工程效率進一步提高?傮w上看,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公路養護市場培育富有成效,各地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經驗,逐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制度規范體系,對促進公路養護高質量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各地養護作業單位資質條件差異較大、內容粗細不均、準入門檻高低不一,不利于進一步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全國養護作業市場。
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全面深化改革,構建高水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推動有效市場和有為政府更好結合。要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要求,交通運輸部公路局、法制司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管理規定,并按程序報批印發了《辦法》。
二、《辦法》出臺的意義
一是適應全面依法治國新要求,推進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公路養護需要進一步完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標準規范。出臺《辦法》是適應依法行政和法治管理要求,將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貫穿到公路養護管理各環節,提高行業治理能力,推進依法治路的重要組成。近年來,隨著國家財稅體制改革、事業單位改革、綜合執法改革等重大改革走向深入,出臺《辦法》有利于規范和發展全國統一開放的公路養護市場,培育和引導我國公路養護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有效調動社會力量參與公路養護,創新養護服務供給模式,構建多層次、多方式的公路養護供給體系,對于厘清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破除制約高質量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推動各項改革部署在基層的有效落實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關鍵舉措。從站位上看,出臺《辦法》能夠有效統一和規范各地公路養護資質管理,通過優化公路養護資質分類分級、簡化審批要求和辦理程序等,有利于把該管的管住、該放的放活,做到放管結合、放管并重,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與競爭力,讓市場在養護市場的資源配置發揮決定性作用。從手段上看,通過出《辦法》能夠進一步促進各地放寬公路養護市場準入、試點養護資質告知承諾制等,有利于落實“鼓勵準入,嚴格監管”的政策導向,使政府部門能夠騰出更多精力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保障市場公平競爭,使市場“活而不亂”。從價值上看,出臺《辦法》不僅是政府部門管理理念的轉變,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從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便利申辦人辦事、幫助采購人遴選優質企業等各個方面,改善公共服務供給,讓企業和群眾享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為社會提供更加優質高效公共服務的重要途徑。
三是推動公路高質量發展,構建新發展構局的重要支撐。構建新發展格局,要求交通運輸內提質效、外保安暢、當好先行。已建成的大規模存量公路交通網絡是當前暢通國內大循環的重要紐帶和基礎支撐,公路養護工作的好壞不僅影響公路功能的有效發揮,還影響廣大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而與新改建工程“一張白紙繪藍圖”相比,公路養護是“在藍圖上繪藍圖”,具有更高的技術含量、更大的技術難度。通過出臺《辦法》,有利于全面提升我國公路養護專業化水平,提高養護工程質量安全水平,推動公路養護高質量發展。從而盡可能降低因養護問題引發的交通阻滯、交通安全問題,充分發揮公路交通對于優化城鄉空間結構,保障商品和要素流通、暢通經濟循環的重要作用,保障商品和要素實現更快捷、低成本、準時可靠的流動,更好支撐國內大循環。
三、《辦法》的主要思路
《辦法》的主要思路:一是立足于“放”,激發市場活力。進一步統一、合并養護作業資質,大幅簡化資質設置序列;同時,適當降低許可條件,放寬對企業資金、主要人員、工程業績和技術裝備等的條件要求,進一步推動養護工程市場化,從根本上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二是立足于“管”,創新管理方式。建立審批信息互通共享機制、社會公開機制、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監管機制,推進資質許可告知承諾制改革,加強信用管理,構建以信用為基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三是立足于“服”,真正便利于民。盡量精簡審批程序,簡化申報材料要求,推行全國公路養護資質網上申辦、跨級聯辦、公開查詢等,提高服務效率,減輕企業負擔,降低社會成本。
四、《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是科學合理設置全國統一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類別和條件。在保證養護作業安全和質量前提下,進一步精簡資質類別,合理降低資質條件。將作業單位資質分為路基路面、橋梁、隧道、交通安全設施等4個序列共 7個等級,對作業單位應具有的能力、業績、人員、設備、財務狀況等條件提出要求,并明確了各等級從業范圍。明確要求各地執行統一的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類別和條件要求,不得另行設置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防止出現地域壁壘等問題。
二是推動實施網上申報、一次審批、全國通用。 交通運輸部將指導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服務平臺,自明年1月起實現網上申報、審批和監管,優化申請流程和政務服務,便利市場主體。明確規定公路養護資質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批許可后,5年內有效,在全國范圍內適用。許可決定及時向社會公開。
三是開展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實施告知承諾制試點。明確路基路面養護乙級資質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實行告知承諾,簡化申請材料,縮短辦理時限,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確對承諾事項的核查要求,確保落實到位。
四是全面加強養護作業單位資質事中事后監管。落實監管責任,明確監管主體、內容、方式以及撤銷、注銷資質的情形。拓寬監管措施,建立違法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許可機關的信息通報制度和信用評價制度。
五是做好政策出臺前已取得資質的銜接?紤]到實踐中部分市場主體已經取得地方的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為了保證養護作業市場平穩有序,明確本《辦法》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養護作業資質的單位,可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按照原許可的范圍、區域繼續從事養護作業活動。
五、《辦法》出臺后相關貫徹落實工作舉措
一是印發貫徹落實《辦法》的通知!掇k法》出臺后,交通運輸將于近期印發貫徹落實《辦法》的通知,督促各地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及時開展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批及管理工作,切實做好“一地審批,全國通用”。在此基礎上,積極運用大數據、互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指導各地加強對養護作業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并向社會公布有關監管成果。
二是搭建網上監管和服務平臺。近期,交通運輸部將編制下發《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批平臺建設技術申報指南》,指導各地加快構建完善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網上監管和服務平臺。在此基礎上,將各省公路養護作業單位資質審批和監管情況接入部網站,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社會公開。
三是加快完善公路養護信用和招標投標等配套政策。交通運輸部將組織技術單位總結北京、上海等地做法,對標國內國際先進經驗,抓緊研究出臺公路養護招標投標、信用管理相關政策,規范公路養護市場行為,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通過創新監管理念、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服務和監管機制,不斷完善我國公路養護市場管理,進一步提升我國公路營商環境的整體國際競爭力。